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投資抵減,應依規完成申報程序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6-05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及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0條之1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或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於支出金額按一定比率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除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5條、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3條及公司或有限公司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第13條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相關資料,併同結算申報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併同填報支出金額及擇定抵減率等,嗣後亦無法以更正方式主張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格式填列「產業創新條例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明細表」,嗣後於110年申請更正該年度投資於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支出2,000萬元,及擇定3%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60萬元並退還溢繳稅額。因與前開抵減辦法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其更正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欲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時,除應注意向主管機關申請程序及條件外,尚應留意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