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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以赠与日该公司资产净值申报赠与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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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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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9条规定,个人赠与非属上市、上柜或兴柜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他人,应以赠与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计算所赠与股票之赠与价额;如公司持有上市、上柜有价证券或兴柜股票,应依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之收盘价或兴柜股票之当日加权平均成交价估定之。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系A公司〔未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之唯一股东,并持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於110年5月1日将全部A公司股票赠与乙君,赠与日帐载资产净值200万元,但甲君未办理赠与税申报,经该局调查发现,甲君赠与日A公司帐列有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B公司当日收盘价为50元,惟A公司帐载投资B公司金额仅100万元,经调整后,A公司资产净值为6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核定甲君赠与总额600万元并补徵所漏税额及依规定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个人赠与非属上市(柜)或兴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请留意正确计算并依该公司当日资产净值申报赠与该股票之赠与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