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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与罚锾处分不服,系分别计算复查之申请期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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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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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裁处之罚锾,系属不同之行政处分,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定税捐及罚锾处分若有不服,应就各该处分依规定提起行政救济。

  该局说明,部分税目之违章案件,纳税义务人如於税捐稽徵机关裁处罚锾前缴纳税款,可适用较低之裁罚倍数,是税捐稽徵机关於核定税捐处分后裁处罚锾前,因先行辅导纳税义务人补缴税款,致罚锾缴款书与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不同,纳税义务人如有不服,应注意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分别按税额及罚锾缴款书所记载缴纳期间届满之次日起30日内,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复查,以确保行政救济权益。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10年间销售货物,漏开统一发票并漏报销售额,经该局核定补徵营业税额并处罚锾,限缴日期分别为110年5月10日及110年7月20日,复查申请期间之末日应分别为110年6月9日及110年8月19日,甲公司误以为营业税补徵税额与罚锾系属同一处分,於110年7月12日始就税额及罚锾一并申请复查,因税额部分已逾申请复查之法定不变期间,该部分遂遭该局以程序不合驳回。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对税捐稽徵机关核定税捐之处分及罚锾不服申请复查时,应分别於税额及罚锾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算30日内申请,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