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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间买卖房地,买受人因出卖人违约而经法院判决受领之违约金,应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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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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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买受房地,因出卖人违约,经法院判决而由买受人受领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之其他所得,买受人应以该项收入额减除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108年1月与乙君约定以新台币(下同)3,000万元向乙君购买台北市房地,旋即给付签约金300万元,事后乙君认为买卖价金过低而反悔不卖,并拒绝支付买卖合约所约定之违约金300万元,甲君乃向法院提起诉讼,109年1月经法院判决确定乙君除应返还甲君支付之签约金300万元外,另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君依判决结果於109年2月支付甲君上开违约金额,惟甲君收取后未将收受之款项并入其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经该局查获,遂将该笔违约金扣除相关诉讼等费用30万元后之余额270万元,计入甲君109年度综合所得总额,除补徵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买卖房地,因一方违约,而经法院判决所受领之违约金,扣除相关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依法应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如有短漏报所得情事,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者,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