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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申请日」与「诉愿提起日」,认定时点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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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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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复查申请日」与「诉愿提起日」,两者认定时点不同,复查之申请,如以邮寄方式为之,以「发寄局邮戳日期」为准,而诉愿之提起,则系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若不服税捐稽徵机关之补税处分而申请复查,依税捐稽徵法第35条规定,应於缴纳期间届满之翌日起30日内为之,如系透过邮局寄送申请书,其申请日之认定,依财政部68年9月12日台财税第36386号函释,以发寄邮局之邮戳日期为准;惟若系对税捐稽徵机关之复查决定不服而提起诉愿,依诉愿法第14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应自行政处分达到之次日起30日内为之,其诉愿提起日之认定,系以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受理诉愿机关收受诉愿书之日期为准,故不论采邮寄方式、委托他人或自行送件,以该机关实际收文之日期为准,但诉愿人不在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住居者,可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居住於台北市之纳税义务人A君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补税核定通知书,缴款书所载缴纳期间届满日为109年8月11日(星期二),其申请复查之30日不变期间系至9月10日(星期四)届满,A君当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复查申请书,虽申请书於109年9月11日始到达税捐稽徵机关,但因复查申请日之认定,以发寄局邮戳日期(9月10日)为准,其申请复查未逾期限。嗣A君於109年11月4日(星期三)收受复查决定书,其提起诉愿之30日不变期间系至109年12月4日(星期五)届满,A君虽於109年12月4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寄出诉愿书予受理诉愿机关(财政部),惟诉愿书至109年12月7日(星期一)始到达,因诉愿提起日之认定,系以机关收文日期为准,且A君住居於受理诉愿机关所在地,其诉愿期间之计算,亦无法依诉愿法第16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所提诉愿已逾前开法定不变期间,受理诉愿机关可为诉愿不受理决定。

  有关复查申请日及诉愿提起日之认定时点,并不相同,该局吁请纳税义务人多加注意,以免影响行政救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