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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强制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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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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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滞欠税款经移送强制执行,行政执行机关得就欠税人之各类所得及财产强制执行。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税捐稽徵机关为保全国家税捐债权之实现,得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以相当於应缴税捐数额之车辆或不动产等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为禁止处分登记。应纳税捐於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者,税捐稽徵机关将依法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分署强制执行。而债务人(即欠税人)的财产为债权人债权的总担保,行政执行分署得就纳税义务人所有所得及财产,选取易於执行且符合比例原则,优先执行,不以税捐稽徵机关禁止处分的财产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因欠缴赠与税新台币120万元,经该局依法通知地政机关对甲君所有A土地为禁止处分登记,并移送强制执行。嗣行政执行分署执行扣押甲君银行存款,连同执行必要费用及滞欠税款一并全额徵起,甲君才来电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处分,为何还扣押其存款。经该局说明,禁止财产处分目的仅在防止纳税义务人任意自行移转财产或设定他项权利减损财产价值,以规避税捐债务,并非限缩执行范围及标的。本件考量倘拍卖土地,欠税人应负担之相关执行必要费用(如指界费、鉴价费及登报费等)远较扣押并执行其银行存款所发生之必要费用为高,行政执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则之前提下,乃选择对欠税人损害最少之方法为之。

  该局特别呼吁,纳税义务人於收到税捐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款书后,倘对应纳税捐无疑义,请於缴纳期限内缴清税捐,以免因逾期未缴纳,致财产被禁止处分及移送强制执行,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