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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期限内检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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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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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授权订定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以下简称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研究发展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之认定。

  该局指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者,其投资於研究发展的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是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此两种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该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发投抵办法第2条、第3条及第4条规定,109年度始得适用前揭投资抵减之租税优惠。故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应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认定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检具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109年度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及其研究发展活动是否具有高度之创新;另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的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的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共同研发等之支出须申请专案认定者,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的申请案并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日的认定以送达主管机关之日为准;采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的邮戳日期为准。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究发展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前开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