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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发支出投资抵减,应於期限内检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规定之认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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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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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授权订定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以下简称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从事研究发展支出申请适用投资抵减者,应於办理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开始前3个月起至申报期间截止日内,检附相关文件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申请研究发展活动之认定。

  该局指出,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最近3年内无违反环境保护、劳工或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且情节重大情事者,其投资於研究发展的支出,得选择於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是於支出金额10%限度内,自当年度起3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此两种方式一经择定不得变更,并以不超过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该局进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研究发展活动须经主管机关认定符合研发投抵办法第2条、第3条及第4条规定,109年度始得适用前揭投资抵减之租税优惠。故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之会计年度属历年制者,应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认定依行政程序法规定),检具研发投抵办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之相关资料,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其109年度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及其研究发展活动是否具有高度之创新;另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若有(1)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或使用的专用技术;(2)专为用於研究发展所购买的专业性或特殊性资料库、软体程式及系统;(3)委托国外大专校院或研究机构研究,或聘请国外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费用;(4)与国内、外公司共同研发等之支出须申请专案认定者,应与研究发展活动认定的申请案并案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日的认定以送达主管机关之日为准;采邮递者,应以挂号寄送,并以交邮当日的邮戳日期为准。

  该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109年度如欲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研究发展之投资抵减租税优惠,应注意於前开规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研究发展活动及专案支出认定之申请,以免影响适用投资抵减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