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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於期限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是否符合規定之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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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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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授權訂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者,其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是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此兩種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發投抵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109年度始得適用前揭投資抵減之租稅優惠。故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應於110年2月起至5月底止(末日之認定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檢具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109年度是否符合資格條件及其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具有高度之創新;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有(1)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費用;(4)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發等之支出須申請專案認定者,應與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的申請案併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日的認定以送達主管機關之日為準;採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的郵戳日期為準。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09年度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研究發展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注意於前開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