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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選案查核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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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財政部特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為調帳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網站,並經審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無違章短漏報情事,按「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甲公司106、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稽徵機關得予書面審核,不列入選案查核。

  該局指出,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符合電子帳簿獎勵實施要點之營利事業,其後2年度可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同時可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亦可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