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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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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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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又依財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間購入A公司推出之預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繳納1,200萬元之價款。後來甲君在108年1月間經由B房仲公司仲介將預售屋權利以1,800萬元售予乙君,收取價金,並即與A公司完成換約,甲君並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費150萬元。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惟該局於109年7月接獲檢舉查得上述交易事實,乃核課甲君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450萬元〔收入1,800萬元-(成本1,200萬元+仲介費用15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如出售預售屋權利有財產交易所得,而漏未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凡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