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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预售屋如有获利,应申报财产交易所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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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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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预售屋,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及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并入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者,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额。又依财政部101年8月13日台财税字第10100098740号令规定,个人出售预售屋,买受人分别於不同年度支付买卖价款者,其财产交易所得,应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属年度为所得归属年度。

  该局指出,甲君於106年间购入A公司推出之预售屋建案,至108年1月已缴纳1,200万元之价款。后来甲君在108年1月间经由B房仲公司仲介将预售屋权利以1,800万元售予乙君,收取价金,并即与A公司完成换约,甲君并支付B房仲公司仲介费150万元。甲君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申报这笔财产交易所得,惟该局於109年7月接获检举查得上述交易事实,乃核课甲君108年度财产交易所得450万元〔收入1,800万元-(成本1,200万元+仲介费用150万元)〕,除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民众如出售预售屋权利有财产交易所得,而漏未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凡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者,请尽速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税款,以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