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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选案查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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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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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财政部特订定「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并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作业要点规定,完成以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电子档案者,得适用下列奖励:

(一)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得由各地区国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为调帐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将营利事业基本资料表及帐簿资料上传网站,并经审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无违章短漏报情事,按「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甲公司106、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稽徵机关得予书面审核,不列入选案查核。

  该局指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之营利事业,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同时可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减少徵纳双方依从成本,亦可落实节能减碳政策,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