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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选案查核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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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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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财政部特订定「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并自106年1月1日生效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依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作业要点规定,完成以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电子档案者,得适用下列奖励:

(一)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除经审核有异常项目者外,免再提示凭证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除当年度经稽徵机关调整全年所得额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者外,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得予以书面审核,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对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得由各地区国税局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为调帐查核案件,甲公司已将营利事业基本资料表及帐簿资料上传网站,并经审核符合如期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且无违章短漏报情事,按「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甲公司106、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稽徵机关得予书面审核,不列入选案查核。

  该局指出,为鼓励营利事业利用网路平台上传或媒体递送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符合电子帐簿奖励实施要点之营利事业,其后2年度可免列入营利事业所得税选案查核,同时可提升电子化服务效能、减少徵纳双方依从成本,亦可落实节能减碳政策,请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