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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所税与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之适用对象不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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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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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於所得税法、遗产及赠与税法均有规定,但适用对象并不相同。迩来有纳税义务人询问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历年综所税申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均经国税局核准扣除,但其以继承人身分申报其母亲(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为何却遭国税局否准扣除呢?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领有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於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可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109年度每人可扣除200,000元,应检附之证明文件不得以重大伤病卡代替。而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被继承人所遗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如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3条规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或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可检附社政主管机关核发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之专科医师诊断证明书影本,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每人可扣除618万元,但身心障碍者如果依法有继承权而抛弃继承者,则不能列报扣除。

  该局指出,综所税与遗产税於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不同之处,为综所税无论系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包括本人、配偶之直系尊亲属、旁系同胞兄弟姊妹、子女或其他亲属家属等),凡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均可列报扣除;然遗产税可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之对象为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如果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兄弟姊妹,则无法列报该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碍扣除额。此外,於遗产税,被继承人所遗之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限继承人)、父母等须符合属领有「重度以上」等级之身心障碍者,始可列报遗产税扣除额;亦即纳税义务人虽领有「轻度、中度」等级之身心障碍证明,如以继承人身分申报被继承人遗产税时,依规定尚无法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於综所税或遗产税列报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时,应留意相关税法规定,以为正确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