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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应正确申报销售及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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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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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应明确区分收入类别,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部分机关或团体误以其创设目的为非营利性质即免纳所得税,致未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规定所称之销售货物,系指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所称之销售劳务,系指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例如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均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协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00万元,包括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课程收入25万元;另申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5万元。经查其中举办训练课程所取得之报酬,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相关课程收入25万元及成本费用10万元,应分别转正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25万元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核定课税所得额15万元,应补徵税额3万元,其余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结余款20万元〔=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55万元(=申报65万元-转分类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因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之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当年度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应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正确计算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