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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应正确申报销售及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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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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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或团体)应明确区分收入类别,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3款规定,机关或团体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免纳所得税;部分机关或团体误以其创设目的为非营利性质即免纳所得税,致未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规定所称之销售货物,系指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所称之销售劳务,系指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例如机关或团体办理各项训练课程,向参训学员收取费用;或承办政府委办业务,所取得之收入;或举办运动赛事、活动所收取之门票收入等,皆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均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协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100万元,包括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课程收入25万元;另申报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5万元。经查其中举办训练课程所取得之报酬,系属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范畴,相关课程收入25万元及成本费用10万元,应分别转正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25万元及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核定课税所得额15万元,应补徵税额3万元,其余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结余款20万元〔=捐赠收入70万元+利息收入5万元-创设目的有关活动支出55万元(=申报65万元-转分类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支出10万元)〕,因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之规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呼吁,机关或团体当年度如有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行为,应正确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收入及成本费用,并依免税适用标准之规定正确计算所得额及应纳税额,以免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