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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就该欠税免再限制清算人出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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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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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解散前之欠税原已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稽徵机关就该欠税免再报请财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滞欠税捐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者,以负责人为限制出境对象;另依公司法规定,公司清算期间,清算人在执行业务范围内,亦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之就任或变更,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故公司解散前之欠税,稽徵机关於公司解散前已报请财政部限制负责人出境者,纵使公司解散后,仍会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不会再就该欠税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是A公司负责人,因A公司滞纳的欠税已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该局依规定报请财政部限制甲君出境。嗣A公司解散进入清算程序,并选任清算人乙君,甲君主张应该改限制乙君出境。经该局说明,清算人乙君於公司清算期间,在执行业务范围内虽为公司负责人,但清算人就任非属营利事业负责人变更,公司解散前之欠税若已限制原负责人出境,并不会就该欠税再限制清算人出境。

  该局呼吁,对於公司解散前已限制负责人出境之欠税,仍将继续限制该负责人出境,欠税人切莫心存侥幸,勿以为解散公司即可改限制清算人出境;另清算人亦应善尽职责,尽速依法按税捐受清偿之顺序,缴清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