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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短漏报股利或盈余收入非属短漏情节轻微者应予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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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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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之股利或盈余,应列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短漏报收入而有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称免税适用标准)相关规定之情形。

  该局说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营利事业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并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又依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机关团体除财务收入及支出均应有合法凭证外,亦须具有完备之会计纪录,并经主管稽徵机关查核属实。另依财政部83年6月1日台财税第831595361号函之规定,机关团体年度结算申报短漏报收入不超过新台币(下同)10万元或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过10%,且非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得视为短漏报情节轻微,方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规定。换言之,自107年1月1日起,若机关团体未将获配之股利或盈余收入列入结算申报,而有短漏报收入超过10万元且短漏报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过10%者,则不符合帐证完备之要件,应依法课徵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财团法人107年度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捐赠收入400,000元及利息收入100,000元,惟漏未将股利收入300,000元列报为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其短漏报收入300,000元,已超过10万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37.5%[300,000/(300,000+400,000+100,000)=37.5%]亦已超过10%,不符合短漏报情节轻微之情形,致不符合免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9款之规定,应就当年度全部余绌数依法课徵所得税,漏报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处以罚锾。

  该局呼吁,机关团体如有获配股利或盈余,应列报於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免因不符合帐证簿据完备之规定,而无免纳所得税规定之适用,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