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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應正確申報銷售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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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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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或團體)應明確區分收入類別,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部分機關或團體誤以其創設目的為非營利性質即免納所得稅,致未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所稱之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例如機關或團體辦理各項訓練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費用;或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或舉辦運動賽事、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等,皆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協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00萬元,包括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課程收入25萬元;另申報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5萬元。經查其中舉辦訓練課程所取得之報酬,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範疇,相關課程收入25萬元及成本費用10萬元,應分別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25萬元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5萬元,應補徵稅額3萬元,其餘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20萬元〔=捐贈收入70萬元+利息收入5萬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55萬元(=申報65萬元-轉分類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10萬元)〕,因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機關或團體當年度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應正確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及成本費用,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正確計算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