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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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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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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不受应纳金额限制。稽徵机关受理申请后,将酌情核准延期缴纳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

  该局说明,为对此次受疫情影响(例如被减薪、非自愿离职或所服务企业减班休息之个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措施之营利事业或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协助,财政部发布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纳税义务人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有关金额级距之限制,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审认,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国税包括综合所得税、房地和一所得税、营业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不包括代扣缴税款、代缴之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请已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