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 2020-04-2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不能於规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税,不受应纳金额限制。稽徵机关受理申请后,将酌情核准延期缴纳期限1至12个月或分期缴纳期数2至36期(每期以1个月计算)。
该局说明,为对此次受疫情影响(例如被减薪、非自愿离职或所服务企业减班休息之个人;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供纾困措施之营利事业或短期间内营业收入骤减者)的纳税义务人提供协助,财政部发布109年3月19日台财税字第10904533690号令,纳税义务人於「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施行期间(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响致无法於规定缴纳期间内缴清税捐者,得於规定纳税期间内,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不受「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第3条第3项有关金额级距之限制,各税捐稽徵机关将从宽审认,延期期限最长1年,分期最长可达3年(36期)。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国税包括综合所得税、房地和一所得税、营业事业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但不包括代扣缴税款、代缴之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对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缴税捐,未如期缴纳者,稽徵机关将就未缴清之余额税款一次发单通知补缴。请已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纳税义务人务必如期缴纳税款,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