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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清遗产税前,可提供担保先行移转部分遗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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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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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遗产之产权移转者,得提出确切纳税保证向国税局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再凭以向财产管理机关(构)办理遗产之遗产移转登记。

  该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遗产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罚锾及加徵之滞纳金、利息后,主管稽徵机关应发给缴清证明书;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於缴清税款前办理产权移转者,得提供确切纳税保证,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同法第42条规定,地政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或公私事业办理遗产之产权登记时,应通知当事人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缴清证明书,免税证明书,不记入遗产总额证明书或同意移转证明书;其不能缴付者,不得迳为移转登记。

  该局进一步说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前揭规定所指必须於缴清遗产税应纳税额前,先行移转部分遗产者,所提出之确切纳税保证,应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规定,包括:黄金、政府发行经规定可十足提供公务担保之公债、银行存款单摺、其他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纷之财产。经国税局审酌确实可供纳税担保,且对遗产税款之徵起无影响时,即可先行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核定应纳税额300万元,缴纳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因全体继承人想先出售遗产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额为320万元),再以出售股票所得款项缴纳遗产税。继承人得提供自有存单300万元作为担保,以申请核发A公司股票之遗产税同意移转证明书,即可先处分A公司股票,再将出售价金用以缴纳遗产税。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遗产税之缴纳期限不因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而展延。如因办理担保及处分遗产,而不能於期限内缴纳,可於期限内向国税局申请延期2个月缴纳,以避免因逾期未缴纳遗产税而遭加徵滞纳金、利息及移送行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