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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遺產稅前,可提供擔保先行移轉部分遺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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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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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之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再憑以向財產管理機關(構)辦理遺產之遺產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繳清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供確切納稅保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同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之產權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記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其不能繳付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前揭規定所指必須於繳清遺產稅應納稅額前,先行移轉部分遺產者,所提出之確切納稅保證,應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包括:黃金、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經國稅局審酌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300萬元,繳納期限至109年4月10日止,因全體繼承人想先出售遺產中之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320萬元),再以出售股票所得款項繳納遺產稅。繼承人得提供自有存單300萬元作為擔保,以申請核發A公司股票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先處分A公司股票,再將出售價金用以繳納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之繳納期限不因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展延。如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不能於期限內繳納,可於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遺產稅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