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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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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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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不受應納金額限制。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將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局說明,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所服務企業減班休息之個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措施之營利事業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財政部發布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和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不包括代扣繳稅款、代繳之證券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請已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