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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可於结算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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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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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得以下列二种方式,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查询年度所得资料: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但於108年度期间有歇业、注销、废止或经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及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有变更负责人情事者,不适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者:

  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授权机制,委任代理人后,由代理人以其电子凭证查询。

  该局提醒,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系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契约之受托人依规定於109年2月5日法定申报期限前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股票转让或届期未转让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资料,仅为申报所得税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应详实核对有无漏误或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例如: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家电、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及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所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等),仍应依法办理申报,以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