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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可於结算申报期间,利用电子凭证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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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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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该局说明,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得以下列二种方式,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https://www.etax.nat.gov.tw)查询年度所得资料: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但於108年度期间有歇业、注销、废止或经主管机关撤销登记及独资组织之营利事业有变更负责人情事者,不适用之。

二、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者:

  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於109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得以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透过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线上授权机制,委任代理人后,由代理人以其电子凭证查询。

  该局提醒,稽徵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资料范围系扣缴义务人、营利事业或信托契约之受托人依规定於109年2月5日法定申报期限前汇报稽徵机关之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智慧财产权作价入股股票转让或届期未转让申报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及信托财产缓课股票转让所得申报凭单资料,仅为申报所得税之参考,纳税义务人应详实核对有无漏误或有其他来源之所得资料(例如: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购买节能家电、第12条之5报废或出口中古汽机车换购新车及第12条之6报废老旧大型车换购新大型车所取得退还减徵之货物税等),仍应依法办理申报,以免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