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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新冠肺炎疫情,调减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的查定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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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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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民间消费,该局调整台北市查定课徵营业税之营业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销售额,以减轻营业人的营业税负担。

  该局说明,依据营业税特种税额查定办法规定,营业人有变更营业项目,扩大营业场所或营业状况、商誉、季节性及其他必须调整销售额之情形时,主管稽徵机关得随时重行查定其销售额。该局考量餐饮、零售、商圈、夜市、传统市场等因疫情影响导致消费人潮减少,为反映台北市营业人实际营业情况,乃调减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销售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响较为显著,该月份影响期间约为1/3,故调减1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90%,2月至3月则各调减30%,调整后查定销售额为原查定销售额的70%。又采课税资料查定销售额的营业人,系依实际查得资料核定销售额(例如彩券经销商依中国信托银行及台湾运彩公司提供的经销佣金课徵);至於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系有发生销售行为才需开立统一发票,如因疫情影响致销售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减少,其开立发票与申报的销售额及应纳税额已自然反映实际营业状况,尚无调减销售额与税额问题。

  该局提醒,财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长109年3月至5月各类国税申报缴纳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营业税查定课徵(405)核定税额缴款书缴纳期间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负责人因於法定缴纳期间内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缴纳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营业人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公告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的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或稽徵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可采邮寄方式)。至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如仍接受隔离治疗者,其缴纳期限可自隔离治疗结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