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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应注意投资成本变动情形,正确计算投资损失,避免重复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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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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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转投资之事业减资弥补亏损、合并、破产或清算等产生投资损失,在办理税务申报时,除须注意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才能申报外,尚须正确计算投资损失之金额,尤其被投资公司在清算前曾经办理减资,其原始投资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减资时已列报损失者,应重新计算投资成本,以免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第1款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营利事业投资损失如属被投资事业清算所产生者,应以实际投资成本减除清算后实际分配金额计算投资损失,在清算前已因被投资公司减资而列报过的投资损失,清算时就不能重复列报投资损失。

  该局举例,甲公司在95年间投资乙公司,原始投资成本为1亿2,000万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累累,因此在98年办理减资弥补亏损,甲公司於98年依原始投资成本按减资比例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减资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成本应为3,000万元;经过多年乙公司营运仍未见起色,遂於105年办理清算结束营业,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万元,甲公司投资损失应为2,700万元(实际投资成本3,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却仍以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计算投资损失1亿1,7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1亿2,000万元-清算分配款300万元),致重复列报投资损失9,000万元,除遭补税外并处漏税罚。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投资损失时,除应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外,并应检视对被投资公司投资成本变动情形,避免发生重复列报投资损失,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