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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产生之投资损失,应於清算完结年度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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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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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其认列时点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若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有被投资事业的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甲公司100%持有国内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经济部核准解散登记的公文,甲公司据以於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投资损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结,清算人於同月将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依据上开准则规定,甲公司应将该笔投资损失转正於108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被投资公司因清算发生之投资损失时,应留意税法相关规定,避免错误申报损失年度,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