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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产生之投资损失,应於清算完结年度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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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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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其认列时点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若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有被投资事业的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甲公司100%持有国内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经济部核准解散登记的公文,甲公司据以於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投资损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结,清算人於同月将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依据上开准则规定,甲公司应将该笔投资损失转正於108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被投资公司因清算发生之投资损失时,应留意税法相关规定,避免错误申报损失年度,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