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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因被投资公司清算而产生之投资损失,应於清算完结年度列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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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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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其认列时点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9条规定,投资损失应以实现者为限;其被投资之事业发生亏损,而原出资额并未折减者,不予认定。若营利事业因被投资事业清算而发生投资损失,除应有被投资事业的清算证明文件外,应以清算人依法办理清算完结,结算表册等经股东或股东会承认之日为准。

  该局举例,甲公司100%持有国内乙公司,乙公司因故解散,於107年12月取得经济部核准解散登记的公文,甲公司据以於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投资损失;惟乙公司於108年8月才依法清算完结,清算人於同月将清算期内收支表、损益表、连同各项簿册,送经监察人审查,并提请股东会承认。依据上开准则规定,甲公司应将该笔投资损失转正於108年度列报。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被投资公司因清算发生之投资损失时,应留意税法相关规定,避免错误申报损失年度,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