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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境外就地报废固定资产或商品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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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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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境外之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过期、变质、破损而需就地报废者,除可依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外,亦可事前向税捐稽徵机关核备后,委请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俾凭核认报废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属前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於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并取具下列证明文件,且经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以供查核认定:

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者:应取具当地境外合格会计师之身分证明文件、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明细表、查核签证报告书、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二、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取具该机构之身分证明文件、报废明细表、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境外固定资产或商品就地报废,如委托境外会计师监毁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检验)机构监毁者,应事前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始可进行后续报废作业;另如有出售废料之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报废损失之减项。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