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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於境外就地报废固定资产或商品认定原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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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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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在境外之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规定耐用年数而毁灭或废弃,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过期、变质、破损而需就地报废者,除可依本国会计师查核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并检附相关资料核实认定其报废损失外,亦可事前向税捐稽徵机关核备后,委请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俾凭核认报废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属前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於事前检具清单叙明理由报请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并取具下列证明文件,且经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或其他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机构之验证,以供查核认定:

一、委托境外当地合格会计师监毁及签证者:应取具当地境外合格会计师之身分证明文件、经会计师签证之报废明细表、查核签证报告书、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二、委托境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监毁者:应取具该机构之身分证明文件、报废明细表、确实盘点并负责监毁之纪录及过程之影带或相片。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境外固定资产或商品就地报废,如委托境外会计师监毁签证或委托境外公证(检验)机构监毁者,应事前向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徵机关核备后,始可进行后续报废作业;另如有出售废料之收入应列为其他收入或报废损失之减项。请营利事业留意相关规定,以维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