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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境外就地報廢固定資產或商品認定原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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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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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而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請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俾憑核認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屬前開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且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以供查核認定: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當地境外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該機構之身分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就地報廢,如委託境外會計師監毀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者,應事前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備後,始可進行後續報廢作業;另如有出售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報廢損失之減項。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