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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調減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查定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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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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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調整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為反映臺北市營業人實際營業情況,乃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該月份影響期間約為1/3,故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2月至3月則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例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至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有發生銷售行為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其開立發票與申報的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反映實際營業狀況,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負責人因於法定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營業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可採郵寄方式)。至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