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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調減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查定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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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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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調整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為反映臺北市營業人實際營業情況,乃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該月份影響期間約為1/3,故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2月至3月則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例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至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有發生銷售行為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其開立發票與申報的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反映實際營業狀況,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負責人因於法定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營業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可採郵寄方式)。至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