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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調減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查定銷售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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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分別為150萬元、170萬元及180萬元。為增加產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萬元訂購機器設備1台,並於113年10月3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450萬元,因該設備投資金額500萬元之實際支付日係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餘如於113年度進行實質投資,皆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之規定,故該購置之機器設備支出金額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甲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分別將150萬元及170萬元列為計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及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餘180萬元購置機器設備部分,應於辦理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直接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同時,各該年度皆應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即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附冊第A30頁,填表範例詳如附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實質投資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係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購置者,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或更正申報時,除應正確填寫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金額外,尚須填寫「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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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民間消費,該局調整臺北市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的查定銷售額,以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營業人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該局考量餐飲、零售、商圈、夜市、傳統市場等因疫情影響導致消費人潮減少,為反映臺北市營業人實際營業情況,乃調減109年1月至3月(第1季)查定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疫情自109年1月下旬起影響較為顯著,該月份影響期間約為1/3,故調減1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90%,2月至3月則各調減30%,調整後查定銷售額為原查定銷售額的70%。又採課稅資料查定銷售額的營業人,係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銷售額(例如彩券經銷商依中國信託銀行及台灣運彩公司提供的經銷佣金課徵);至於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係有發生銷售行為才需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疫情影響致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減少,其開立發票與申報的銷售額及應納稅額已自然反映實際營業狀況,尚無調減銷售額與稅額問題。

  該局提醒,財政部已於109年3月5日公告延長109年3月至5月各類國稅申報繳納期限,109年1月至3月(第1季)營業稅查定課徵(405)核定稅額繳款書繳納期間為1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如負責人因於法定繳納期間內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繳納期限可展延至同年6月1日。營業人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公告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可採郵寄方式)。至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繳納期限可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