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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国外之受扶养直系亲属於当地投保人身保险费可於限额内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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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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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得於每人每年新台币(下同)24,000元之限额内申报列举扣除。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1年9月17日台财税第811678252号函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居住国外而受其扶养之直系亲属在当地投保人身保险所支付之保险费,可凭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保险公司出具之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自其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上开收据或保险单应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等项,且应自行节译注记,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国外就学,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经当地政府核准设立之A保险公司的伤害保险并缴纳保费(换算新台币为20,000元),另甲君在国内亦以乙君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并缴纳保费10,000元,当年度乙君实际发生的人身保险费合计30,000元。依所得税法规定,每一被保险人每年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以不超过24,000元为限(但全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不受金额限制),故甲君申报108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列举受其扶养的子女乙君保险费,应检附A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收据正本及保险单影本,凭以申报乙君保险费列举扣除额24,000元。

  该局特别提醒,在国外投保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应审慎留存,并於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已载明保险种类、要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及缴费日期的保险费收据及保险单送交稽徵机关审核,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