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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國外之受扶養直系親屬於當地投保人身保險費可於限額內列舉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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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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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得於每人每年新臺幣(下同)24,000元之限額內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9月1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居住國外而受其扶養之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可憑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上開收據或保險單應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等項,且應自行節譯註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的子女乙君在國外就學,乙君108年自行投保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A保險公司的傷害保險並繳納保費(換算新臺幣為20,000元),另甲君在國內亦以乙君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10,000元,當年度乙君實際發生的人身保險費合計30,000元。依所得稅法規定,每一被保險人每年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甲君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受其扶養的子女乙君保險費,應檢附A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憑以申報乙君保險費列舉扣除額24,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在國外投保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應審慎留存,並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已載明保險種類、要保人、被保險人、保費金額及繳費日期的保險費收據及保險單送交稽徵機關審核,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