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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9)年1月總統及立委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得依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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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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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9年1月11日將舉行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個人如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可於政治獻金法規定的限額內,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捐贈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捐贈總額不得超過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而個人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但每一申報戶列舉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且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該項扣除額與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應分別列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列報捐贈扣除額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捐贈的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二、個人列報對政黨的捐贈列舉扣除額,該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須達1%,其捐贈扣除額於前述規定限額內,始得認定;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因今(108)年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以上次選舉(105年)得票率為準。上次選舉得票率1%以上的政黨,包括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另新成立的政黨如台灣民眾黨,則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

三、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資格經撤銷者、或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捐贈競選經費予擬參選人A君計10萬元,其配偶乙君捐贈某政黨(該政黨得票率已達1%)30萬元,該申報戶108年度捐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共40萬元(10萬元+30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的20%(120萬元×20%=24萬元),且上開捐贈金額亦已超過每戶可扣除總額20萬元,依上開規定,故甲君當年度可申報列舉捐贈扣除額為2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明(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應檢附政治獻金收據正本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