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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9)年1月总统及立委选举,个人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得依规定申报列举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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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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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9年1月11日将举行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个人如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捐赠,可於政治献金法规定的限额内,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捐赠扣除额。

  该局说明,依政治献金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个人对同一政党、政治团体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不同政党、政治团体捐赠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不同拟参选人捐赠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而个人对各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之捐赠,得於申报综合所得税时,作为捐赠年度列举扣除额,但每一申报户列举捐赠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度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20%,且可扣除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扣除额与所得税法第17条有关对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之捐赠列举扣除额应分别列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列报捐赠扣除额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捐赠的收据应符合监察院规定格式

二、个人列报对政党的捐赠列举扣除额,该政党於该年度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区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候选人的得票率,须达1%,其捐赠扣除额於前述规定限额内,始得认定;该年度未办理选举者,以上次选举的得票率为准;因今(108)年未办理立法委员选举,以上次选举(105年)得票率为准。上次选举得票率1%以上的政党,包括有中国国民党、民主进步党、民国党、台湾团结联盟、信心希望联盟、时代力量、新党、绿党社会民主党联盟及亲民党。另新成立的政党如台湾民众党,则以109年1月份立法委员选举的得票率为准。

三、参选人未依法登记为候选人或登记后其候选资格经撤销者、或捐赠的政治献金经拟参选人依规定返还或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者,则该捐赠列举扣除额不予认定。

  该局举例,纳税义务人甲君於108年捐赠竞选经费予拟参选人A君计10万元,其配偶乙君捐赠某政党(该政党得票率已达1%)30万元,该申报户108年度捐赠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共40万元(10万元+30万元),已超过当年度全户综合所得总额120万元的20%(120万元×20%=24万元),且上开捐赠金额亦已超过每户可扣除总额20万元,依上开规定,故甲君当年度可申报列举捐赠扣除额为20万元。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於明(109)年5月办理108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如列报对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的捐赠,应检附政治献金收据正本供稽徵机关核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