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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司於外县市工地设立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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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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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建设公司於其他县市推出建案,该建案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8条规定,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税籍登记。所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分公司、建筑工程场所及展售场所等类似之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如对外营业者,均应分别於开始营业前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指出,建设公司与所推出之建筑工地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由建设公司依法报缴营业税建设公司与所推出的建筑工地不在同一县市稽徵机关辖区内,其於工地设立的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销售行为者,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及报缴营业税,但同一县市有数个工地时,得选择一个营业场所办理税籍登记,为该县市各工地办理营业税报缴事宜。至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有无销售行为,应视有无办理收受客户订金、签约及收款等事项而定,如仅作为监工、接待宾客、连络性质或处理验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无销售行为者,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举例说明,甲建设公司设籍於台北市,於新北市板桥区推出建案并成立接待中心,该公司於接待中心与客户签订预售屋买卖合约及收取签约款,则该接待中心依规定应向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板桥分局申请办理税籍登记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如该公司又於新北市土城区推出另一建案时,因已向板桥分局办理税籍登记,则得免再办理税籍登记。

  该局提醒,请建设公司自行检视其工程场所或接待中心,如有收受订金、签约及收款等销售行为者,应尽速向辖区分局或稽徵所办理税籍登记并自动补报补缴所漏税款,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