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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先行扣除利息 应依规定扣缴税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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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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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行号、机关团体等扣缴单位向民间借款,在取得已预扣利息后之借入款时,应依所得税法第88条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按扣缴率10%扣取税款,若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则免予扣缴,但应依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单向所辖国税局办理免扣缴凭单申报。

该局说明,贷款人将借出款项先行扣除利息后,再将余款交付借款人,为民间常见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项时,既已预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预扣利息后之其余借入款项之日,已「实际给付」利息予贷与人,因此,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万元、年利率4%、期间3个月,约定利息7万元(700万元×4%×3/12)由借款中预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预扣利息之借入款693万元(700万元-7万元),A公司即应以该预扣利息7万元计算缴纳应扣缴税款7,000元(7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