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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其供销售的商品作为年终尾牙摸彩奖品,应注意开立发票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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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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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年关将近,营业人举办年终尾牙餐会,以其产制、进口、购买的商品作为摸彩奖品无偿移转给员工或客户,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的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给营业人自己,且该发票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自己产制、进口、购买的商品或劳务,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无偿移转货物或劳务,应如何开立发票,说明如下:

一、如该货物或劳务於购入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系以进货或有关损费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该货物或劳务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列入当期销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且该张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其扣抵联应由营业人於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二、如该货物或劳务於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且购入该项货物或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或劳务并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购买商品100件,金额600,000元,税额30,000元,以进货科目列帐,且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嗣甲公司举办年终尾牙餐会时,提供其中20件商品作为摸彩奖品时,应依前揭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销售额,且应留意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避免将不得扣抵的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以免因违反规定而受罚。

  该局呼吁,营业人应核实开立统一发票,如有短漏报情事,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可免除税法相关处罚,如有税务疑义,请洽辖区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查询相关规定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以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