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继承人可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后,办理不动产公同共有继承登记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4-2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有2人以上时,继承人可向国税局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部分遗产税,并於缴纳后申请核发同意移转证明书,据以向地政机关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为避免因逾期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致遭地政机关列管遗产及科处罚锾,可於缴纳期限内缴清全部遗产税,并向国税局领取缴清证明书以办理继承登记外,亦可申请按法定应继分分单缴纳遗产税,以申请核发不动产公同共有同意移转证明书,俾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举例,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应纳税额为100万元,继承人为配偶乙君及4名子女,因故无法一次缴清遗产税,此时乙君可於缴纳期限内申请按法定应继分(1/5)缴纳1/5的遗产税,於缴纳20万元遗产税后,向国税局申领同意移转证明书,办理不动产的公同共有继承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向国税局申领的同意移转证明书中所载的遗产标的,系指须向地政机关办理继承登记的不动产,尚不包括遗产中的存款(现金)、投资、债权等;另全部遗产税款未缴清前,虽可办理公同共有不动产继承登记,但不得办理分割登记或为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