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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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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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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於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帐外调整减列。

  该局说明,公司投资取得他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股权,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或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第6号「投资关联企业及合资」规定,对被投资公司之可辨认资产及负债净公允价值的份额(以下简称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超过投资成本,於取得投资年度认列的利益(廉价购买利益),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无须计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A公司为上柜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规定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公报(IFRSs)编制财务报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购买B公司股票,共1亿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1.2亿元,其差额於财务会计上应认列为收益(廉价购买利益),惟於所得税申报上系属未实现利益性质,於结算申报时应帐外全额减列。

  该局呼吁,公司因投资取得他公司股权,依财务会计规定认列的廉价购买利益於税务申报上属未实现利益,应予帐外调整减列,嗣后处分被投资公司股权时,应以实际售价减除股权取得成本计算处分损益,依所得税法或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