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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价证券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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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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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於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期间出售有价证券,嗣因价款无法收回,依所得税法第49条规定认列之呆帐损失,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1项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涉有应税所得及免税所得者,其相关之成本、费用或损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确归属者,得个别归属认列外,应作合理之分摊。是以,营利事业如有免纳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额课税,嗣后因出售有价证券的价款无法收回所产生的呆帐,自应归属免税收入之损失,而不得於应税所得项下减除,以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配合原则。

  该局查核辖内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发现该公司103年间以买卖总价款新台币(下同)800万元将持有之国内A公司股票出售,其证券交易所得350万元免予课徵所得税,该公司於收取首期价款500万元后,旋即将交易股票全数过户完成,嗣因买方迟未支付尾款300万元,该公司经催收后仍无法收回,并於106年间取得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甲公司遂将该笔未收回帐款列报为106年度呆帐损失;惟该笔损失是源自出售股票价款,应归属免税收入衍生之损失,不能自课税所得额中减除,故剔除呆帐损失300万元,补徵税额51万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於办理营所税申报时,应特别留意相关税法规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