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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稽徵机关查得执行业务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据以核课综合所得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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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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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师等执行业务者之所得,依法应按其收入减除成本费用计算并办理结算申报,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如经稽徵机关查得其实际收入较财政部颁订收入标准或帐载收入为高者,仍应以实际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核定执行业务所得,并入核课综合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执行业务者未依法办理结算申报,或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或未能提供证明所得额之帐簿文据者,稽徵机关得依财政部颁订之各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其各年度收入额,但经查得其确实收入资料较标准为高者,不在此限。

  该局举例,甲君106年2月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案经判决确定后,因律师A君未依法设帐记载并保存凭证,自行将其受托处理甲君诉讼事宜所获收入,依财政部颁订之106年度执行业务者收入标准计算,并於107年5月申报其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12万元。嗣经查核发现,甲君委托律师A君处理民事诉讼事宜所给付之律师费为60万元,遂依查得实际收入并计核定106年度执行业务收入,减除必要费用30%后之余额为所得额,重新核算其综合所得总额,除补税外,并就短报所得额部分处罚。

  该局提醒,执行业务者应以实际执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据以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民众倘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洽主管稽徵机关,国税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