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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稽徵機關查得執行業務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據以核課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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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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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之所得,依法應按其收入減除成本費用計算並辦理結算申報,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得其實際收入較財政部頒訂收入標準或帳載收入為高者,仍應以實際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併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各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其各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2月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案經判決確定後,因律師A君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自行將其受託處理甲君訴訟事宜所獲收入,依財政部頒訂之10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並於107年5月申報其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12萬元。嗣經查核發現,甲君委託律師A君處理民事訴訟事宜所給付之律師費為60萬元,遂依查得實際收入併計核定106年度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費用30%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重新核算其綜合所得總額,除補稅外,並就短報所得額部分處罰。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應以實際執業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主管稽徵機關,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