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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受灾户请於期限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发灾害损失证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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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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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米塔台风灾害损失的民众或营利事业请於期限内报请所在地稽徵机关派员勘查,并核发灾害损失证明。

  该局说明,有关综合所得税部分,民众因台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於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由稽徵机关派员实地勘查以核发灾害损失证明。个人损失金额在新台币15万元以下者,得由税捐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此外,纳税义务人於申报列举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灾害损失扣除额时,应检附稽徵机关核发之灾害损失证明。但受有保险赔偿或救助金及残值出售部分应列为损失之减项。

  该局补充说明,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营利事业灾害损失报备除提出申请书外,应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稽徵机关派员勘查,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机关依申报受灾相关资料及损失清单书面审核,免再派员实地勘查。如未依规定报经稽徵机关派员勘查,但能提出确实证据证明损失属实者,其未受保险赔偿部分仍可核实认定。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需申请灾害损失证明,可至该局网站(网址:https//www.ntbt.gov.tw)首页/服务园地/主题类/税务专区/税务行政/灾损减免专区,下载申请书表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亲自或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所辖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徵所申请。如仍有申请疑义,可就近向所在地国税局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