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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请求权时效未给付之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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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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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该局说明,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条规定可分为一般时效15年;短期时效 5年,如利息、租金、赡养费、退职金;短期时效2年,如承揽报酬、货款、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代垫款等,请求权如未在时效内行使将因而消灭。

该局举例说明,查核辖区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帐列应付费用5亿元,其中属委托厂商设计费中有已逾2年请求权时效之应付费用计5,200万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时效中断情事之证明文件,已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经该局核定转列其他收入5,200万元,予以补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请求权时效中断)致帐载债务虽逾时效但实际未逾者,应就对其有利之事实提供证明文件,据以核实认定;未能提出确实证明文件者,稽徵机关将依帐载债务发生日期及民法规定消灭时效期间认定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营利事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