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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逾期2年之债权,取具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应於存证函退回当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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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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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逾期2年之债权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5款第2目及同条第8款规定取得催收凭证,始得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如有逾期2年,经催收后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邮局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又依据「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审查营利事业呆帐损失认定原则」第6点第3款规定,债权逾期2年,营利事业取得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且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经查核属实者,以存证函退回之年度作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

  该局举例,甲公司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系其於104年6月间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之应收货款,经多次催讨皆未获清偿,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邮局存证函向乙公司催收,并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依上开规定该笔呆帐损失应列报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属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邮局以「拒收」为由退回的存证函,存证函寄交年度与退回年度不同时,应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而非列报於存证函寄交年度,请营利事业注意正确列报年度,如有不明了之处,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谘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