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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於存證函退回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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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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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同條第8款規定取得催收憑證,始得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局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且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係其於104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貨款,經多次催討皆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06年12月底以郵局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並於107年1月取得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07年度而非106年度。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局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而非列報於存證函寄交年度,請營利事業注意正確列報年度,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