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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未給付之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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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 5年,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短期時效2年,如承攬報酬、貨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應付費用5億元,其中屬委託廠商設計費中有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計5,200萬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時效中斷情事之證明文件,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經該局核定轉列其他收入5,200萬元,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