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出售有價證券,嗣因價款無法收回,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認列之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是以,營利事業如有免納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不列入課稅所得額課稅,嗣後因出售有價證券的價款無法收回所產生的呆帳,自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而不得於應稅所得項下減除,以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103年間以買賣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將持有之國內A公司股票出售,其證券交易所得350萬元免予課徵所得稅,該公司於收取首期價款500萬元後,旋即將交易股票全數過戶完成,嗣因買方遲未支付尾款300萬元,該公司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並於106年間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甲公司遂將該筆未收回帳款列報為106年度呆帳損失;惟該筆損失是源自出售股票價款,應歸屬免稅收入衍生之損失,不能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故剔除呆帳損失300萬元,補徵稅額51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而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