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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个人应於108年5月31日前办理107年度营所税申报纳税,逾期申报将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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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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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08年4月26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804524120号令,针对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於我国境内有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规定申报纳税者,明确规范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第10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办理;其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后,嗣如经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应依同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办理。

  该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应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如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纳税,稽徵机关将依前揭规定办理。

  该局进一步指出,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及第10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徵机关应即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并限於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结算申报;如其於通知期限内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10%滞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规定之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20%怠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呼吁,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将於108年5月31截止,请尚未办理申报纳税之境外电商,尽速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项下,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