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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商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个人应於108年5月31日前办理107年度营所税申报纳税,逾期申报将加徵滞报金或怠报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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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促进营利事业以盈余进行实质投资,依据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自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加徵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起,因经营本业或附属业务所需,於当年度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实际支出金额之合计数达新台币(下同)100万元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分别为150万元、170万元及180万元。为增加产能,甲公司於113年8月1日支付定金50万元订购机器设备1台,并於113年10月31日交货并支付尾款450万元,因该设备投资金额500万元之实际支付日系於113年度,110、111及112年度之盈余如於113年度进行实质投资,皆符合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之规定,故该购置之机器设备支出金额可於110、111及112年度未分配盈余中减除,甲公司应於完成投资之日(即113年10月31日)起1年内,填具更正后110及111年度之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分别将150万元及170万元列为计算110及111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及申请退还溢缴税款;至甲公司以112年度未分配盈余18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部分,应於办理112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直接列为计算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同时,各该年度皆应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即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租税减免附册第A30页,填表范例详如附表),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所在地税捐稽徵机关审查。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实质投资之建筑物、软硬体设备或技术,如系以多年度之未分配盈余购置者,於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或更正申报时,除应正确填写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减除金额外,尚须填写「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明细表」,以免影响适用租税优惠之权益。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3130.html 营利事业实质投资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 2025-04-22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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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财政部於108年4月26日发布台财税字第10804524120号令,针对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营利事业,於我国境内有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规定申报纳税者,明确规范稽徵机关应依同法第79条第1项、第108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办理;其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后,嗣如经调查另行发现课税资料,应依同法第110条第2项规定办理。

  该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及营业代理人之境外电商,跨境销售电子劳务予我国境内个人,取得非属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范围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应依同法第73条第1项后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60条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於该年度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如未依规定於期限内申报纳税,稽徵机关将依前揭规定办理。

  该局进一步指出,所得税法第79条第1项及第108条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期限办理结算申报者,稽徵机关应即填具滞报通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并限於接到滞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补办结算申报;如其於通知期限内补办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据以调查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10%滞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规定之补报期限,仍未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者,应按核定应纳税额另徵20%怠报金,但最高不得超过9万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该局呼吁,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期间将於108年5月31截止,请尚未办理申报纳税之境外电商,尽速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电商课税专区/营利事业所得税专区」项下,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