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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险理赔之医药及生育费不得再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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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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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之医药及生育费用中受有保险理赔部分,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书规定不得列举扣除。举例说明:某甲列举之医药及生育费中,其配偶有一笔支付与高雄医学院附属医院8万元的医药费用,但该笔医疗费用已受有5万元的保险理赔,则该笔医药费用仅得列举扣除3万元(8万元医药费用-受理赔5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惟非属医疗性质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检查费用与接受治疗无因果关系者,皆不得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