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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险理赔之医药及生育费不得再列举扣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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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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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列报之医药及生育费用中受有保险理赔部分,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3小目但书规定不得列举扣除。举例说明:某甲列举之医药及生育费中,其配偶有一笔支付与高雄医学院附属医院8万元的医药费用,但该笔医疗费用已受有5万元的保险理赔,则该笔医药费用仅得列举扣除3万元(8万元医药费用-受理赔5万元)。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和生育费用,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为限。惟非属医疗性质之支出,如美容及健康检查费用与接受治疗无因果关系者,皆不得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