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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個人應於108年5月31日前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納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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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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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4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令,針對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明確規範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0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個人,取得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B2C之所得),應依同法第73條第1項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納稅,稽徵機關將依前揭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及第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並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如其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千5百元;如逾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呼籲,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將於108年5月31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納稅之境外電商,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項下,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