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个人健康检查费用须与医疗有关始可列为综合所得税医药费之列举扣除额 2019-05-08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自行至医院做健康检查之费用可不可以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做之健康检查费,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可於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医药费项下列举扣除。惟若系经医生建议所为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及检验,所支付之费用得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於计算所得净额时准予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到医疗院所,所作之健康检查,虽取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之收费收据,仍不得列报扣除。惟若系因接受健康检查发现罹患疾病产生后续治疗,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或因先前之疾病治愈,后续有进行追踪必要所产生之健康检查费,皆属与医疗有关,得检附医师(院)诊断证明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