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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健康检查费用须与医疗有关始可列为综合所得税医药费之列举扣除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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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个人以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土地(下称新制土地) 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系同一份契约,个人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额3%计算费用,金额上限应以土地交易价格占房地交易总价之比率摊计。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6后段规定,个人交易适用房地合一税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者,稽徵机关得按成交价额3%计算其费用,并以新台币 (下同) 30万元为限。该金额系参考不动产服务业仲介买卖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数订定,故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惟订定同一份契约出售房地,计算交易损益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约之各出卖人(即个人与营利事业)摊计费用合计上限为30万元。该局举例说明,甲君以新制土地与A建设公司订定合建分售契约,约定土地与房屋价金比率分别为45%及55% ; 嗣后,甲君及A建设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与买方订定同一份买卖契约,出售房地总价为12,000,000元(即土地总价5,400,000元、房屋总价6,600,000元),倘甲君申报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税时,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证明文件,其可减除是项费用之金额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总价5,400,000元/成交总价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总价5,400,000元× 3% 计算移转费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16532.html 个人以新制土地与营利事业合建房屋分售,於申报房地合一税时,应注意得减除移转费用上限规定! 2025-06-05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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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常有民众询问自行至医院做健康检查之费用可不可以列报为综合所得税的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所做之健康检查费,与医疗行为无关,不可於个人综合所得税之医药费项下列举扣除。惟若系经医生建议所为需要进一步医疗检查及检验,所支付之费用得依所得税法规定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额。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规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於计算所得净额时准予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为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到医疗院所,所作之健康检查,虽取具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之收费收据,仍不得列报扣除。惟若系因接受健康检查发现罹患疾病产生后续治疗,所支付之健康检查费,或因先前之疾病治愈,后续有进行追踪必要所产生之健康检查费,皆属与医疗有关,得检附医师(院)诊断证明申报医药费列举扣除。